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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及时支付工程款构成违约

 [日期:2012-01-02]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302[字体: ] 
核心提示:庭审中,被告徐某辩称,因原告未按图纸施工给其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不予采纳。被告浙江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作为合同的签约方,对上述欠付的工程款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据此,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合肥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欠付工程款12.5万元,并支付自2011年6月30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的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2008年4月19日,原告合肥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签订一份《项目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其承包的停车库钢结构部分交由原告施工,工期30天,合同价款38万元。双方对付款方式作了约定即合同签订后被告付原告工程款五万元整作主钢构制作订金;钢结构主体安装结束后安装彩钢瓦前付工程款十四万整,钢结构部分全部安装结束后付工程款十四万元整,余款工程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工程采用一次性包干;工程在施工过程中所用水电由被告提供。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被告要求如期开工并按期完成施工任务,2008年6月,该工程已交付使用。但被告未按约付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陆续付款25.5万元,余款12.5万元至今未付。
     经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项目工程承包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原告按照合同约定要求被告徐先和偿还欠付的工程款及利息,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庭审中,被告徐某辩称,因原告未按图纸施工给其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不予采纳。被告浙江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作为合同的签约方,对上述欠付的工程款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据此,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合肥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欠付工程款12.5万元,并支付自2011年6月30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的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被告浙江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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