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福建某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是具有资质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预见到施工道路对车辆行驶的危险性,负有在道路施工路段的入口处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义务。但该公司未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致使邱某驾驶摩托车驶入工地,撞到路面堆放的沙子和石头,造成悲剧的发生。福建某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009年11月,邱某驾驶二轮摩托车经东岱镇某村路段时,碰撞到车道上堆放的沙子和石头,造成摩托车翻车邱某当场死亡的悲剧。事故发生于福建某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承包施工尚未交付使用的路段。事故发生后,邱某家属与福建某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几次协商赔偿事宜未果。最终,邱某的家属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福建某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承担损失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福建某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是具有资质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预见到施工道路对车辆行驶的危险性,负有在道路施工路段的入口处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义务。但该公司未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致使邱某驾驶摩托车驶入工地,撞到路面堆放的沙子和石头,造成悲剧的发生。福建某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邱某无证驾驶摩托车,并且疏于对自身的安全注意义务,本身也有过错,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遂判决福建某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对该事故承担50%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