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本案中,被告银行及其特约商户、银联系统内的关联银行均未能识别伪造的银行卡,应视为被告银行未尽到保障存款安全的义务,因此被告银行理应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
市民王某到某KTV消费,结账时将银行卡交给服务生,并当着服务生的面输入了密码,之后服务生串通他人伪造了一张王先生的银行卡。在银行卡被盗刷后,王某经过相当一段时间后才去挂失。
东莞中院经审理认为,银行应承担被盗刷消费金额的主要责任,王某应承担次要责任。
本案中,被告银行及其特约商户、银联系统内的关联银行均未能识别伪造的银行卡,应视为被告银行未尽到保障存款安全的义务,因此被告银行理应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
不过,储户也负有妥善保管银行卡及其密码的义务,且应在发现案涉银行卡被盗取盗刷后也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损失扩大。因此,原告对其款项被盗刷的损失应承担次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