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第二次被盗的款项,周某在当时仍持有银行卡真卡且该卡背面明确记载了银行客户服务热线的情况下,却花费了不少时间去查询客服电话,由此所导致时间延误进而扩大款项被盗取的损失,周某应承担次要责任。不过,被告银行未能保证其柜员机安全的交易环境,仍是第二次钱财损失的根本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
周某在ATM机上查询存款时,银行卡信息及密码都被犯罪分子安装的设备盗取,犯罪分子利用相关信息伪造假卡后,分三次取走125400元(含400元的手续费)。法院最终判令,被告银行承担银行卡款项被盗取的主要责任即115370元,其余损失由原告周某自行承担。
在该案中,三次被窃走的钱款应作区别的分析。第一次被盗的款项,周某对涉案银行卡信息的泄露并无过失,被告某银行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第二次被盗的款项,周某在当时仍持有银行卡真卡且该卡背面明确记载了银行客户服务热线的情况下,却花费了不少时间去查询客服电话,由此所导致时间延误进而扩大款项被盗取的损失,周某应承担次要责任。不过,被告银行未能保证其柜员机安全的交易环境,仍是第二次钱财损失的根本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
而第三次被盗,银行客服热线竟到周某第七次拨打时才打通,对此所导致的损失应全部由被告某银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