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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加入后不再还款是否担责

 [日期:2012-01-02]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31[字体: ] 
核心提示:法庭审理中,江都市龙川实业有限公司辩称,我公司不是借款人。我公司虽然在承诺书上加盖了公司印章,但内容并非还款。事后电汇给原告80万元,不是我公司向原告还款,而是江都市东翔工程有限公司向我公司借款来偿还原告的。现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我公司的诉讼请求。

 

 

      2009年3月,江都市东翔工程有限公司因所欠银行贷款到期,无法偿还。便向江都市吉平投资有限公司借款1000万元,言明一个月以后归还。但到期后,仅归还了600万元。江都市吉平投资有限公司便多次催要,江都市东翔工程有限公司便出具了承诺书,同时与江都市龙川实业有限公司协商,请求其代为还款。江都市龙川实业有限公司便在承诺书上盖上了公司印章,同意在2009年7月底前还款。此后,江都市龙川实业有限公司电汇80万元后,对其余320万元款项拖延不付。江都市吉平投资有限公司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江都市东翔工程有限公司、江都市龙川实业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借款320万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逾期利息50万元。

  法庭审理中,江都市龙川实业有限公司辩称,我公司不是借款人。我公司虽然在承诺书上加盖了公司印章,但内容并非还款。事后电汇给原告80万元,不是我公司向原告还款,而是江都市东翔工程有限公司向我公司借款来偿还原告的。现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我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企业之间不应相互拆借资金。因此,原告以其自有资金为被告出借资金,江都市东翔工程有限公司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未能清偿借款,应负此纠纷的全部责任。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以支持。龙川实业在还款承诺书中加盖公司印章,虽未明确向原告偿还借款,但又通过银行电汇给原告80万元,从事实行为和法律规定上看,应认定构成了债务加入,应承担履行债务的义务。在承诺书上加盖公章,未明确约定承担责任的形式,依照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应对此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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