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笔者提醒广大市民,在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今天,为了维护自己和他人的利益,在与他人有资金往来的同时都应当留下相关字据,如共同做生意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借钱应当有书面借据等等。不能因为关系好、是亲戚等理由,碍于情面而疏忽这一点
张某称,当时王先生因生意资金周转困难,向自己借款人民币100万元,并承诺按年息20%支付利息,2010年前归还本息。7月,王先生还因生意资金周转困难,又向张某借款人民币17万元,并保证在2011年1月前连同上次的100万元借款本息一起归还。但时至今日王先生仍没有归还借款。事情看上去是一件民间借贷纠纷,但是王先生立刻辩驳称,自己从没借过张某的钱。
“2007年夏天我从美国回来,张某与我共同投资太阳能材料做生意,我投资200万元,他投资100万元,之后我又追加投资100万元,一共是投资400万元。另17万元是张某委托我帮他到美国采购产品的钱,同样也不是借款。”王先生的叙述,使得借贷纠纷转变成了合同纠纷。但在调解员的询问下,张某虽然认为那117万元是借款,却提供不出有效的书面凭据。王先生虽然称117万元是投资款,但双方也没有订立书面的合作合同。
笔者提醒广大市民,在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今天,为了维护自己和他人的利益,在与他人有资金往来的同时都应当留下相关字据,如共同做生意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借钱应当有书面借据等等。不能因为关系好、是亲戚等理由,碍于情面而疏忽这一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