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原告赵某在被告的排档内就餐时钱包被盗,造成现金、银行账户损失。本案侵权人是犯罪嫌疑人而非大排档,要求大排档提供防盗服务亦超出其能力所为,不符合民法公平原则。
原告诉称,2011年11月22日18时左右,原告到被告大排档里吃饭。落坐后原告将风衣挂在自己所坐椅子背上,被告未提示原告注意安全,导致钱包被盗。该事故发生后,原告立即打电话报警,并拨打银行电话进行挂失处理。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元。
被告辩称,排档是公共场所,被告无法分辨并制止小偷进入,被告只负责保障食品安全及顾客人身安全而不提供防盗设施。事情发生后,被告立即提示原告及时将银行卡挂失,但原告当时不以为然,原告对其损失应自行承担责任;另外,通过监控显示,无法辨认是客人拿自己东西还是小偷偷东西。综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不认可。
法院审理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原告赵某在被告的排档内就餐时钱包被盗,造成现金、银行账户损失。本案侵权人是犯罪嫌疑人而非大排档,要求大排档提供防盗服务亦超出其能力所为,不符合民法公平原则。其次,原告将密码与银行卡一同放置且在发现被盗后未及时向银行申请挂失银行卡,其对被窃损失应承担责任。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