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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不符合口头约定标准 出租人如何维权

 [日期:2012-01-05]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23[字体: ] 
核心提示: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口头约定租赁被告位于延庆县某村的房屋,双方约定了年租金,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成立,且原告向被告预付部分租金。但在合同履行前,紧邻出租房前加盖了活动房,遮挡住出租房,原告租房开商店的目的无法实现,被告未能提供口头约定标准的房屋,致使合同不能履行,被告方违约。

  

 

       2010年6月,原告王某欲租赁被告岳某位于延庆县某村的一处房屋开商店,双方口头约定年租金为 12万元,因当时该房屋还在他人租赁期间,故原告于当日向被告预付租房款5万元,被告为原告出具了收条。原告于同年七月份发现紧邻被告出租房前有活动房,遮住了出租房,即找被告要求退还预付房租金5万元,被告称可以将他人建的活动房拆除,达到原告开商店的要求。2010年9月被告与他人之间房屋租赁合同届满,原告到该出租房查看,发现出租房前加盖的活动房仍未拆除,挡住了出租房屋,原告开商店的目的无法实现,遂向被告索要预付的租房款。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口头约定租赁被告位于延庆县某村的房屋,双方约定了年租金,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成立,且原告向被告预付部分租金。但在合同履行前,紧邻出租房前加盖了活动房,遮挡住出租房,原告租房开商店的目的无法实现,被告未能提供口头约定标准的房屋,致使合同不能履行,被告方违约。现原告要求返还预付的房屋租赁款,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被告要求原告继续履行合同的请求,因该房屋双方没有实际交接,现已没有履行合同的条件。法院做出返还5万元租金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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