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综上所述,本案中物业公司已对小区进行了日常管理,履行了管理职责,且没有约定、法定的为业主保管车辆的义务,所以物业公司对失窃车辆不承担任何责任;李某对车辆疏于保管,因此失窃的后果由其自己承担。
李某居住某小区,每年按时向物业交纳200元管理费。6月24日,李某下午开车从单位到自家楼下,下车时没有拔下车钥匙,然后匆忙上6楼家中取东西。等到下楼时,李某发现自己的汽车已不在停放地点,便立即报案。6月27日,李某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物业公司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公司收取的费用中无汽车保管费的项目,双方也不存在保管合同关系;李某下车时未拔车钥匙致使车辆丢失,其存在重大过失,自己应当承担损失,遂判令驳回其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对于业主汽车的失窃,如果物业公司没有履行职责,他们将难辞其咎。但在本案中李某下车时没有拔下车钥匙,是导致失窃的直接原因,这也超出了物业公司安全防范义务的范围,物业公司不能对所有车辆核对车主身份与驾驶员身份是否一致,因此,李某车辆丢失的责任不能归到物业公司。
综上所述,本案中物业公司已对小区进行了日常管理,履行了管理职责,且没有约定、法定的为业主保管车辆的义务,所以物业公司对失窃车辆不承担任何责任;李某对车辆疏于保管,因此失窃的后果由其自己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