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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宫被切除 医院应负责

 [日期:2012-01-05]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28[字体: ] 
核心提示:法院还认为,由于龙秀兰拒绝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服务站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及与龙秀兰所患疾病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已无法予以认定。服务站已提供原始病历,履行了举证责任,龙秀兰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由于龙秀兰对服务站提起的是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而非医疗合同纠纷,对于龙秀兰提出服务站存在的医疗服务设施不完备等问题,因其未能举证证明,故应驳回龙秀兰对服务站的诉讼请求。

 

 

       原告龙秀兰诉称,2004年4月,她到服务站行女扎术,术前未进行常规检查,术中由于设施不完备,发生停电,致其下腹疼痛不止。术后半月到县医院治疗无效。同年11月,她到附属医院检查,被诊断为女扎术后盆腔静脉瘀血综合征,行子宫全切除术。2008年1月,经贵阳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鉴定为伤残七级。2011年1月,再经该鉴定中心鉴定,附属医院对龙秀兰全子宫切除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龙秀兰认为,由于被告方的医疗过错,造成其患女扎术后盆腔静脉瘀血综合征,不得不将子宫切除致七级伤残,被告方应对其损害后果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龙秀兰与三被告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因服务中心未对原告实施医疗行为,服务中心被告主体不适格。经查,附属医院在对龙秀兰拟作子宫切除时未告知其所面临的医疗风险及可能造成的身体损害,为维护公平正义,综合本案证据及事实,应认定附属医院在医疗行为中没有履行必要的告知义务,存在医疗过错,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综合附属医院的过错程度,其应承担60%的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还认为,由于龙秀兰拒绝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服务站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及与龙秀兰所患疾病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已无法予以认定。服务站已提供原始病历,履行了举证责任,龙秀兰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由于龙秀兰对服务站提起的是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而非医疗合同纠纷,对于龙秀兰提出服务站存在的医疗服务设施不完备等问题,因其未能举证证明,故应驳回龙秀兰对服务站的诉讼请求。
  据此,施秉县人民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一审判决:由附属医院赔偿龙秀兰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及残疾鉴定费共计97786.8元;驳回龙秀兰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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