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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途中死亡 旅行社是否担责

 [日期:2012-01-05]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54[字体: ] 
核心提示:虞先生的家人认为,作为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辅助服务者,旅行社及大巴车所属汽车公司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采取不当救助措施,最终导致虞先生死亡,应当共同承担侵权责任,遂向长宁区法院起诉,要求两公司连带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70万元。

 

 

      今年6月3日,市民虞先生与某旅行社签约,报团参加南京二日游。第二天清早6时45分,虞先生到指定地点乘坐旅行社安排的大巴,发车约5分钟后,车辆行驶在本市延安高架路上,虞先生出现呼吸困难,进而昏迷。随团导游决定将虞先生送往医院救治。7时20分左右,虞先生被送到长宁区中心医院,经医生诊断,虞先生已经死亡。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书记载:直接死亡原因为冠心病,来院已死亡。

  虞先生的家人认为,作为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辅助服务者,旅行社及大巴车所属汽车公司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采取不当救助措施,最终导致虞先生死亡,应当共同承担侵权责任,遂向长宁区法院起诉,要求两公司连带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70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旅行社发现虞先生有身体不适的情况后,未能积极采取合理的救治措施,存有过错。该过错一定程度上与虞先生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结合虞先生自身疾病状况及本案具体情况,法庭酌定旅行社承担20%的责任,原告自负80%的责任。汽车公司在本案中没有过错,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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