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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纱有味 法院判退

 [日期:2012-01-05]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30[字体: ] 
核心提示:二原告因取证所支出的公证费与复印费共计930元,应由被告负担。关于误工费3000元之请求,二原告未提供相应证据,法院不予支持。对于广告宣传问题,已由工商部门做出处理。对于二原告主张的赔偿2998元之请求,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的宣传对二原告产生了误导,并导致二原告做出错误选择。对此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关于要求被告书面赔礼道歉之请求,因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案情回放 拍婚纱衣服有味索赔

  2010年8月,家住北辰区的男青年小刘和自己的情侣小杜,在互联网上看到一家摄影工作室的网站。该网站当时宣传自己是“全球华人最受欢迎的婚纱摄影连锁机构,天津最大的千米全新实景影棚,最优秀的团队,打造最美新娘,认真、专业、追求完美”。看后,小刘和小杜颇为心动,于是预定了拍摄日期,并向摄影工作室预付了600元的定金,约定套系价位为2998元。拍摄当天,小刘和小杜兴冲冲地来到了位于和平区的摄影工作室。
  对于之后发生的事,小刘说:“当我换服装时,服务人员拿来一件很脏的衬衣。我感觉无法接受这样的衣服,于是让服务人员给我换一件。可是换后的衬衣有很重的狐臭味,我要求服务人员提供一件新衬衣,但服务人员说要支付20元费用。无奈之下,我们准备放弃这次婚纱摄影,但摄影工作室却拒绝退款。”针对摄影工作室的宣传用语,小刘和小杜向工商部门进行了投诉。工商部门对摄影工作室做出责令改正的规定。
  小刘和小杜认为,摄影工作室的网站进行了虚假宣传,违反了《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属于误导消费者的行为。因此,他们提起诉讼,要求摄影工作室的经营者退还婚纱摄影款2998元,并赔偿2998元。另赔偿公证费、复印费、误工费等损失,以上共计9926元。并要求被告向他们书面赔礼道歉。
  摄影工作室老板在庭审中反驳道:“二原告在和我们订立合同时,已经考察过我们的场所和设备,在没有顾虑的情况下才交的钱。而且我们的化妆师给新娘化妆时,费用已经开始产生,因此不可能100%退费。关于原告提出的衣服不洁的问题,当时我们立刻购买了两件新衬衣供原告使用。所以工作室不存在违约行为,故对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均不同意。”
  法院审理 摄影工作室归还全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和被告之间成立的婚纱摄影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被告作为服务合同的提供方,应确保服务内容符合大众合理的要求。被告提供的衣服不洁,并有狐臭味,使原告产生不满情绪。而被告在发现这一问题后未能给予积极处理,导致双方矛盾进一步激化,最终导致二原告拒绝拍摄,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被告存在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因二原告尚处于拍摄准备阶段,未进行实际拍摄,故被告应退还二原告交纳的全部价款2998元。
  二原告因取证所支出的公证费与复印费共计930元,应由被告负担。关于误工费3000元之请求,二原告未提供相应证据,法院不予支持。对于广告宣传问题,已由工商部门做出处理。对于二原告主张的赔偿2998元之请求,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的宣传对二原告产生了误导,并导致二原告做出错误选择。对此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关于要求被告书面赔礼道歉之请求,因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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