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法院审理认为,酒店阳台栏杆高度虽局部未能达到110厘米,但误差在1厘米之内,如此细微的误差应属建筑施工允许的范围,并不能判定此阳台栏杆高度不符合安全标准,可见,曾先生坠楼与酒店阳台栏杆高度不存在因果关系。
[案例]
4月3日,某包装机械公司安排员工曾先生等人出差参加展览会,入住一家酒店。同月7日下午6时许,曾先生与同事在酒店附近饭店就餐,饮用了白酒和啤酒。 晚上10时半左右,曾先生与两名同事回到酒店15层客房休息。凌晨1时,曾先生被发现从客房南面阳台处坠落死亡。警方经调查,作出“曾先生是意外坠亡”的结论。
曾先生家属诉称,曾先生入住被告酒店,与酒店形成合同关系,其应当保证曾先生的人身安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然而,酒店的阳台存在安全缺陷,其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要求酒店对曾先生的死亡后果承担30%责任,即赔偿家属经济损失29.5万余元。
酒店辩称,房间阳台门上有警示标志,其已经尽到了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应该承担责任。
[说法]
法院审理认为,酒店阳台栏杆高度虽局部未能达到110厘米,但误差在1厘米之内,如此细微的误差应属建筑施工允许的范围,并不能判定此阳台栏杆高度不符合安全标准,可见,曾先生坠楼与酒店阳台栏杆高度不存在因果关系。经调查,曾先生在坠楼当晚曾长时间大量饮酒,他的意外坠楼事件应当与其饮酒有关。因此,酒店对曾先生的坠楼死亡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