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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案例

 [日期:2012-01-05]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64[字体: ] 
核心提示:本案中,李某怠于行使对第三人的债权,从而对马先生造成损害。因而,马先生有权行使代位权。因为行使代位权产生的相关费用,由李某承担。

 

 

       马先生借了1.3万元钱给朋友李某,本来说好是半年归还的,现在已经过期3个月了,还没有归还。马先生去问李某要钱,他总是说没有钱。马先生打听得知,另外还有个第三人欠着李某5万元钱,也是到期了未还。马先生问,他可以直接去找第三人还自己的债吗?

  律师解答:马先生应该叫李某去追款。假如李某不去追债,马先生可以以他本人的名义,向法院起诉第三人,以偿还李某欠他的款项。

  根据《合同法》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本案中,李某怠于行使对第三人的债权,从而对马先生造成损害。因而,马先生有权行使代位权。因为行使代位权产生的相关费用,由李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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