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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法定期限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

 [日期:2012-01-06]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86[字体: ] 
核心提示: 随后,力源公司将大都村股份社、大都村委会告上了法院。顺德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大都土地租赁合同》合法有效,被告于2011年8月25日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力源物流城有限公司发出书面通知解除合同的行为无效,双方应继续履行《大都土地租赁合同》。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依法对陈村力源物流城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进行公开宣判。顺德区人民法院认定,力源公司因物流城建设租用佛山市顺德区大都村一带土地,与大都村民委员会、大都村股份合作社协商后签订租赁合同。在租赁期限未满时,大都村民委员会、股份社要求其退租的行为无效,双方应继续履行相关土地租赁合同。

    2007年4月4日,力源公司与大都村股份社、大都村委会签订《大都土地租赁合同》。合同明确约定将佛陈路以南,一环路以西的大都村土地约560亩租赁给力源公司,租赁期限为40年。
  2011年8月25日,大都村委会、大都村股份社向力源公司发函将召开股东代表大会和全体村民大会的决议告知力源公司,要求力源公司一个月内撤出场地,拆除建筑物,将土地归还村民复耕。
    随后,力源公司将大都村股份社、大都村委会告上了法院。顺德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大都土地租赁合同》合法有效,被告于2011年8月25日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力源物流城有限公司发出书面通知解除合同的行为无效,双方应继续履行《大都土地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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