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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屋 承租人中毒死亡家属维权

 [日期:2012-01-08]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30[字体: ] 
核心提示:王兰的母亲作为北方人有在屋内生火取暖的经验,其在入住时有对房屋及相关设备等进行检查并合理谨慎、安全使用的义务,其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应承担本案的次要民事责任。

 

 

      王兰为了儿子上学方便,租用李华的房屋,并让母亲照管儿子,结果祖孙2人在租用房屋当晚因一氧化碳中毒死于出租房内,王兰夫妇及姊妹向法院起诉,要求房主李华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华将房屋出租与他人居住使用,应负有保障承租人人身安全的义务。李华作为出租屋取暖设施的所有者,疏于对该房屋取暖设施的安全管理,未尽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及提示注意义务,故李华应承担本案70%的民事赔偿责任。王兰的母亲作为北方人有在屋内生火取暖的经验,其在入住时有对房屋及相关设备等进行检查并合理谨慎、安全使用的义务,其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应承担本案的次要民事责任。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房主李华赔偿祖孙2人的家属王兰夫妇及姊妹3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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