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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现场无法认定 责任如何划分

 [日期:2012-01-06]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40[字体: ] 
核心提示:孙某认为,李某作为机动车肇事驾驶员应按道交法70条的规定,保护现场并报警,然而其为逃避责任未报警,致使责任无法认定,且系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操作不熟练是发生事故的根本原因,因此其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1年6月1日11时30分左右,李某无证驾驶无牌拖拉机沿公路由西向东行驶,孙某则骑着电动三轮车沿公路由东向西行驶,双方行驶中不慎发生碰撞,致孙某受伤。事故发生后双方均未及时报警。由于双方协商不成,孙某家人于6月6日报警。经交警部门调查,现场无交通监控设施,孙某家属在事后报警,经询问孙某与李某陈述不一致。
孙某因本次事故受伤,在沾化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3天,后转至滨州医学院附属医院住院治疗20天,支付医疗费36000余元。其伤情经法医司法鉴定机构鉴定,腰椎功能障碍伤残程度十级;住院期间两人护理,院外一人护理四个月;后续治疗取内固定物手术费6000元。由于双方无法就赔偿事宜达成协议,孙某将李某诉至法院。
孙某认为,李某作为机动车肇事驾驶员应按道交法70条的规定,保护现场并报警,然而其为逃避责任未报警,致使责任无法认定,且系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操作不熟练是发生事故的根本原因,因此其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李某则辩称,孙某是由于骑电动车不稳,在相遇时为躲避沙堆,不慎从电动车上掉下。当时他是正常行驶,两车没有相撞。所以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无证驾驶无牌拖拉机,在行驶中与骑电动三轮车的孙某发生碰撞,致孙某受伤。事故发生后双方均未及时报警,五日后李某家人报警,因事故现场已不存在,又无交通监控设施,孙某与李某对事故发生的陈述不一致,交警部门对此次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结合原、被告在交警部门的陈述,法院认为,李某无证驾驶无牌拖拉机上路,且疏忽大意未确保安全行驶,其行为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一个原因;孙某骑电动车三轮车未确认安全通行,是造成事故的另一个原因,遂依法推定孙某、李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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