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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温未达标怎么办

 [日期:2012-01-06]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48[字体: ] 
核心提示:河东区法院认为,开发商应按合同约定保证室温达到本市规定标准。审理中,施工方虽强调经质量验收合格并颁发了产权证,但此只能证明房屋质量合格,其不能提供敷设供热管道施工图,不能证明其系按设计要求施工,其应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对原告室温未达标应及时维修,使原告室温达到规定标准。王先生提出的索赔请求未获支持。

 

 

       2004年11月末,王先生买下位于河东区六纬路的一栋单元房。入住后发现,冬季供暖期室温才12℃。调整过外部管线,室温还是不达标。王先生先后向开发商和供热站进行反映。维修人员为他更换了管线、冲管网,仍无法使温度达标,最终供热站表示无能为力。王先生又多次找到房产开发商及相关部门,但均未得到解决。

  2010年1月,王先生告上法庭。审理中,他申请鉴定,以查明温度未达标的原因。而鉴定机构来函称,开发商无法提供地热管敷设施工图,并认为工程已经质量验收备案并发放了房产证,因而不会存在敷管质量问题。为此,鉴定机构对地热管的情况无法确切了解,因“无法认定即停止鉴定。”王先生诉请:开发商和销售商使其住房达到冬季取暖规定温度,赔偿损失20000元和精神补偿金10000元。
  一审河东区法院认为,开发商应按合同约定保证室温达到本市规定标准。审理中,施工方虽强调经质量验收合格并颁发了产权证,但此只能证明房屋质量合格,其不能提供敷设供热管道施工图,不能证明其系按设计要求施工,其应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对原告室温未达标应及时维修,使原告室温达到规定标准。王先生提出的索赔请求未获支持。
  一审宣判后,王先生和开发商均没有上诉,施工方却提出了上诉,但市二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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