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及相关政策规定,农民宅基地和农用地属集体所有,村民只有使用权。王某将房屋宅基地和自留地卖给具有公务员身份的城市居民小王,其买卖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属于无效合同。
原告王某是横峰县岑阳镇某村农民,被告小王是横峰县某单位的公务员,系原告的亲侄儿。2010年9月,原、被告签订了一份房屋和土地转让的《协议书》,双方约定由原告将住房及其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责任田一并以15000元的价格转让给被告,同时约定被告小王可按当地村民同等享受政策允许的宅基地、自留山地和责任田的管理权和使用权。双方签字的当日,被告便付给了原告15000元,并由原告出具了收条。之后,被告在更改林权证名字时找到村委给协议书加盖公章后,便将林权证过户到了自己名下。不久,原告偶然得知这种转让是法律禁止的,便提出反悔,要求侄儿返还房屋和土地等,并愿意退还款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及相关政策规定,农民宅基地和农用地属集体所有,村民只有使用权。王某将房屋宅基地和自留地卖给具有公务员身份的城市居民小王,其买卖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属于无效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