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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升值一房二卖 恶意毁约要赔偿

 [日期:2011-11-27]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78[字体: ] 
核心提示: 法院于2011年2月下发一审判决,认为:被告在收取定金后,履行合同过程中,又将交易房屋高价卖给他人,违反了诚信原则,被告出售房屋溢价部分应属于原告经济利益损失,为了维护社会的诚信及交易安全,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判决被告夫妇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定金四万元及佣金一万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二十万元。

    2010年4月份,原告张某某起诉被告张某某、张某某夫妇一房二卖,恶意毁约,要求被告夫妇双倍返还购房定金和佣金六万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二十万元,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于2010年8月份公开开庭审理,查明:原告张某某和被告夫妇于2010年1月11日通过房产中介签订了《房屋居间买卖合同》,约定房屋总交易价为一百万元,原告张某某先向被告支付二万元定金、向中介支付一万元佣金,待被告将交易房屋的房产证办下来后即和原告办理过户。被告于2010年3月25日取得房产证,却在3月22日将该房屋又卖给了第三人,得到房屋价款123万元,第三人已于2010年4月12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原告及中介于2010年4月11日、13日二次找被告协调进行交易,但被告只讲房子不买了,要自住,要求解除合同,隐瞒已经将房屋另行出售的真相。原告4月底起诉,开始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在保全房屋时才发现房屋已经过户,无奈只有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法院于2011年2月下发一审判决,认为:被告在收取定金后,履行合同过程中,又将交易房屋高价卖给他人,违反了诚信原则,被告出售房屋溢价部分应属于原告经济利益损失,为了维护社会的诚信及交易安全,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判决被告夫妇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定金四万元及佣金一万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二十万元。

  被告夫妇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于2011年8月4日下发二审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件的典型意义在于:在房地产升值时,受经济利益的驱动,一部分卖房人为达到获取超额利益的目的,见利背信,不惜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毁约,一房二卖。大多数的买房人没有很好的办法应对,只有选择认倒霉,退了定金了事。殊不知,运用法律,诉诸法院也是一个很好的选择,轻者违约的卖房人要双倍返还已经交付的购房定金,重者不仅双倍返还定金,还要将卖出房屋后额外多获得的利益作为买房人的经济损失予以赔偿,对恶意违约者以惩罚,剥夺恶意违约者靠违约获取的超额利益,加大恶意违约者的违法成本,使得恶意违约者在经济上占不到便宜,唯有如此,才能使得卖房人不敢轻易毁约,逐步减少恶意违约的现象,树立严格按照合同办事,信守承诺的理念。这也算是该案的判决对社会、对公众的一个指引,一个启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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