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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存在医疗过错吗

 [日期:2012-01-08]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30[字体: ] 
核心提示:死者家属认为,死者林某的生命、健康、身体权已遭受医院的侵害。依据《侵权责任法》第16条、第22条、第58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2012海南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人民调解法》、《海南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暂行规定》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医院应向死者家属赔付57.4万元,其中死亡赔偿金为38.1万元。

 

 

       2011年8月28日,一名55岁的女患者,在海南某医院治疗时心跳停止,最后抢救无效死亡。日前,死者家属向海南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向该医院索赔57.4万元。

  2011年7月28日,患者挂血管外科某主任门诊号。2011年8月1日,患者入院接受手术治疗。8月24日、26日,医生先后两次开处方“人血白蛋白”给患者注射。26日晚,患者口吐粉红色血痰。8月27日,有医生指示要马上做CT检查。随后医生诊断患者为“肺感染”,继续让患者接受血透治疗。当日下午,6名内科科室主任进行7次会诊。8月28日上午进行一次会诊,历经多次心跳骤停、胸外按压后,患者最后心跳停止,瞳孔放大,经治疗无效去世。

  死者家属认为,死者林某的生命、健康、身体权已遭受医院的侵害。依据《侵权责任法》第16条、第22条、第58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2012海南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人民调解法》、《海南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暂行规定》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医院应向死者家属赔付57.4万元,其中死亡赔偿金为38.1万元。
  据悉,对于医院方面同意作出的8.8万元赔偿,家属方与医院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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