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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被害 物业是否承担责任

 [日期:2012-01-09]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27[字体: ] 
核心提示:法院审理查明,案发小区的《住户手册》规定:“为保护小区的正常秩序,值班人员对进入本物业的陌生人士要进行查询,来访人员请持有效证件进行登记。”案件审理中,物业公司承认在具体执行中,未能做到对进入小区的陌生人员全部进行登记,其提交的事发当日“大门口人员出入记录”亦无岳某的记载。

 

案例

  2008年11月,岳某在一住宅区进行观察,预谋实施抢劫。岳某见某小区门口没有保安盘查登记,就选中了该小区作案。某天下午,岳某随身携带凶器潜入该小区。进入小区后,岳某到被害人孙某家门口时,一扳把手发现门开了,进去后发现二十几岁的孙某独自在家,就把门反锁,然后亮出凶器,威胁孙某交出钱款,孙某说家中只有300元和少许美元,遂杀害孙某后拿钱逃跑。最终岳某被判处死刑。
  孙某的父母及丈夫将小区物业公司告上法庭称,物业公司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使岳某未经盘查即进入小区,物业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请求判令物业公司赔偿因管理不善造成的各项损失51万余元。
       物业公司辩称,被害人安保意识不强,独自在家却不锁门,被劫持后没有积极呼救等等,被害人对其被害也存在过失。物业公司收取的安保费用一年仅60元,只能负责维护公共范围的秩序,如果罪犯入室抢劫的赔偿责任都由物业公司承担,与其享有的权利不对等,物业公司也没有这个能力。因此,物业公司不同意孙某家人的诉讼请求。
  说法
  法院审理查明,案发小区的《住户手册》规定:“为保护小区的正常秩序,值班人员对进入本物业的陌生人士要进行查询,来访人员请持有效证件进行登记。”案件审理中,物业公司承认在具体执行中,未能做到对进入小区的陌生人员全部进行登记,其提交的事发当日“大门口人员出入记录”亦无岳某的记载。
  法院认为,物业公司未能严格履行安保的承诺,构成违约,物业公司固然未全面履行维护小区公共安全的义务,但这并不是导致孙某被害,给孙某家人造成财产等损失的主要原因。法院认定物业公司应承担次要责任,法院根据物业公司的责任酌定赔偿原告损失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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