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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饭欠债 应当还钱

 [日期:2011-11-27]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33[字体: ] 
核心提示:被告叶某先后三次在原告开办的酒店就餐,计欠原告张某餐饮费1676元事实清楚,应予给付。原告张某要求被告支付2006年10月31日点菜单上的餐饮费1065元,因为此点菜单上无被告签字,不予以支持。

 

案例

张某在市人民医院旁经营金三角大酒店,叶某经常前往就餐。从20061030日至20061123日,叶某先后三次到酒店吃饭欠张某餐饮费分别为508元、874元、294元不等,并在点菜单上签字,累计欠张某餐饮费1676元。此外,张某还提交了20061031日的点菜单,此点菜单上的餐饮费1065元,但上面无叶某签字。张某后来多次向叶某催要餐饮费,但叶某始终以无钱为由拖延不给,张某遂一纸诉状将叶某告上法庭,要求被告叶某给付原告张某餐饮费。 

庭审结果

  被告叶某先后三次在原告开办的酒店就餐,计欠原告张某餐饮费1676元事实清楚,应予给付。原告张某要求被告支付20061031日点菜单上的餐饮费1065元,因为此点菜单上无被告签字,不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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