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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出意外 旅行社赔偿吗?

 [日期:2011-11-27]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61[字体: ] 
核心提示:而上海某国际旅行社则辩称,他们和谭女士不存在合同关系,他们只是负责组团,并未在该合同上签章,事后也无任何书面协议表明他们认可谭女士与南京某旅行社的合同。谭女士是自愿参加“飞鱼”项目的,其称领队和导游多次劝说其参加并承诺不会出现安全问题,并无证据证实。此外,他们在出团通知书上已经明确提醒“水上项目请注意安全”,并且事发旅游景点也竖立了安全警示标志牌,他们已经履行了告知、警示义务,请求法院驳回谭女士的诉讼请求。
 
案例
  201092日,谭女士等四人和南京某旅行社签订了旅游合同,投保旅行社责任险,团费总价为14590元。合同第六条补充条款中约定:四位客人由本旅行社转交上海某国际旅行社操作。
  98日,谭女士等人在上海某国际旅行社组织下赴巴厘岛旅游。911日,谭女士等在上海某国际旅行社领队带领下,至巴厘岛南湾水上活动项目区域,并自费参加了飞鱼项目。谭女士在游玩时,意想不到的一幕出现了,由于前面的快艇速度过快,致同坐在橡皮艇上的项目教练突然落水,橡皮艇失去控制后,谭女士及另外一名游客亦先后落水并受伤。谭女士被送往印尼当地医院后,发现左右两上臂都有不同程度骨折,当地旅行社支付了谭女士在印尼的医疗费用。916日,谭女士回国后在南医大二附院进行后续治疗,花费医疗费七千余元。今年18日,谭女士出院了。
女士认为,自己体验飞鱼所受到的伤害,主要是旅行社安全释明不够,以及导游的反复劝说所致,因为一开始她并无意参加这一自费海上游览项目。于是她决定要找旅行社讨说法。由于双方最终无法就赔偿事项达成一致,谭女士于是将上述两家旅行社告到法院,提出索赔。
南京某旅行社辩称,他们已经将整个团全都转给了上海某国际旅行社,谭女士出境游的行程全部由该旅行社操作,与他们无关,应当向上海某国际旅行社索赔。
而上海某国际旅行社则辩称,他们和谭女士不存在合同关系,他们只是负责组团,并未在该合同上签章,事后也无任何书面协议表明他们认可谭女士与南京某旅行社的合同。谭女士是自愿参加飞鱼项目的,其称领队和导游多次劝说其参加并承诺不会出现安全问题,并无证据证实。此外,他们在出团通知书上已经明确提醒水上项目请注意安全,并且事发旅游景点也竖立了安全警示标志牌,他们已经履行了告知、警示义务,请求法院驳回谭女士的诉讼请求。
庭审结果
  审理中,法院依申请委托专业机构对谭女士伤情进行了司法鉴定,结论为构成九级伤残,据此,谭女士追加要求两被告赔偿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共计15.97万元。法院经核实,认定此次事故的总损失为12.8万元。
  法院认为,上海某国际旅行社作为实际提供服务的旅游经营者,应承担保障义务,其作为专业旅游经营者,应当明知水上项目具有一定危险性,并应当向游客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但其仅在自费项目推荐表上以同号字体书面告知水上项目请注意安全,此种警示方式尚不足以使游客对该项目的危险性有足够认识,未尽到足够的提示、说明义务,对谭女士损害后果的发生应承担违约责任。谭女士系在导游将全部游客安排至南湾水上活动项目区域时受伤,其并未脱离旅游团队,且谭女士自身对该损害的发生并无过错,故对上海某国际旅行社辩称谭女士是自愿参加,应自负责任的意见不予采信。最终,法院判决上海某旅行社赔偿谭女士各项损失及后续治疗费12.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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