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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抵押的房子能出售吗

 [日期:2012-01-09]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106[字体: ] 
核心提示:法院审理认为,金沙公司的行为构成违约,撤销双方签订的《房屋认购协议书》,但刘景升不能要求公司按《商品房认购书》签订正式合同,由金沙公司返还刘景升已付购房定金两万元,并支付赔偿金两万元。

 

 

      今年10月4日,刘景升与云南金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沙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认购书》约定:刘景升订购金沙公司开发的官渡区水木山居小区五栋103号住房一套,总价款130万元,面积120平方米;刘景升付给公司两万元定金,并于半个月内与金沙公司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刘景升说,当时他还特地问了一下这套房子有没有抵押给银行,金沙公司称绝对不存在这样的情况。 刘景升来到昆明市房管局,向产权机关查询后,方晓他预订的该套住宅已于2009年9月29日抵押给银行。10月9日,刘景升找到金沙公司讨说法,要求公司返还他交的两万元定金。“等你们公司解除对该房屋的抵押后,我们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庭审中,刘景升的代理人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由于金沙公司隐瞒房屋被抵押的事实,后刘景升到产权部门查询得知,已经侵害了刘景升的知情权。再者,出售给刘景升有负担的房屋,损害他的合法权益,所以,刘景升和金沙公司签订的房屋认购协议书是无效的应该撤销,同时要求金沙公司返还定金两万元和赔偿损失。
  金沙公司的代理人则认为,刘景升与金沙公司之间的《商品房认购书》是双方对房屋买卖有关事宜的初步确认,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合法,对双方具有法律效力,不存在任何的显失公平的行为,房屋抵押给银行并不影响刘景升与金沙公司的合同效力,金沙公司并没有侵害刘景升知情权和合法权益。
  法院审理认为,金沙公司的行为构成违约,撤销双方签订的《房屋认购协议书》,但刘景升不能要求公司按《商品房认购书》签订正式合同,由金沙公司返还刘景升已付购房定金两万元,并支付赔偿金两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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