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2011年1月14日,家住咸阳的朱先生在我市东郊某楼盘选中一套房产,并和开发商签订认购协议,之后分三次向开发商支付购房首付款共计37万元,余款准备以银行按揭贷款的形式支付。在其办理贷款的过程中,国家房贷政策发生变化,朱先生因没有西安户口无法取得按揭贷款,同时又没有能力一次性付清剩余房款。于是,他同开发商协商,要求解除购房合同,返还购房首付款,但后者始终不同意,称办不下贷款是朱先生的原因。若解除合同,朱先生需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因此产生纠纷,朱先生遂决定以法律的方式解决此事。
律师点评:《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也规定:"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根据上述法律解释,胡超律师认为,购房者若因国家政策的变化无法办理个人住房贷款,可依据上述规定主张解除购房合同,要求开发商返还首付款而不承担违约责任。
"购房者是否能够成功办理个人住房贷款,由多方面因素决定。"胡超说,若购房者未能办理个人住房贷款是开发商造成的,比如银行一般要求开发商作为保证人,但开发商保证能力不足,此时银行就不会审批通过购房者的个人住房贷款,这种情况下开发商就应该向购房者返还首付款并对购房合同解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还有的开发商为了促进楼宇的销售,在宣传广告或者合同中作出承诺保证代理办理个人住房贷款,若未能办理,开发商则应基于此承诺承担违约责任。反之,若最终无法办理个人住房贷款的原因在于购房者自己,比如购房者偿债能力不足、银行信用记录不符合要求以及提供资料不符合银行要求等等,这时购房者若要解除购房合同,则需要向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若无法办理个人住房贷款购房合同双方都无责任,却因政策变化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购房合同,购房者可以解除合同,开发商应当返还购房者的首付及利息或定金,双方均无需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