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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虚假出资的法律后果

 [日期:2012-01-09]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118[字体: ] 
核心提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牛某、焦某、刘某在公司登记中,违反公司法的规定,虚假出资,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假出资罪。鉴于三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初犯,缴纳部分罚金,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以虚假出资罪分别判处三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

 

 

       被告人牛某系泰安某地产公司总经理助理,2008年12月,牛某为增资1500万元而成为泰安市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与被告人焦某、刘某商定,以支付酬金的方式(约定费用是增资额的千分之三)委托二人办理该公司的增资变更登记。焦某、刘某在明知牛某无验资资金的情况下,高息借款1500万元为其办理了验资报告,在获得验资报告后,遂将上述款项从验资账户中转出,后又协助牛某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事后,牛某付给焦某7.5万元服务费(其中焦某分得1.5万元,刘某分得6万元)。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对上述事实予以证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牛某、焦某、刘某在公司登记中,违反公司法的规定,虚假出资,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假出资罪。鉴于三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初犯,缴纳部分罚金,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以虚假出资罪分别判处三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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