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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销营业执照 企业能否从事诉讼活动

 [日期:2012-01-06]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29[字体: ] 
核心提示:商业公司于2004年被无锡市滨湖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规定,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被注销登记前,该企业法人仍应视为存续,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

 

 

      2011年8月,坐落于无锡市滨湖区马山街道的某某路104、105号房屋因建设需要面临拆迁。经查明,两套房屋产权归马山街道某商业公司所有,该商业公司于2004年因违规经营被吊销营业执照。此后,该公司将房屋承租给了另一家企业的职工徐某,供其使用。直到2011年8月11日,该商业公司以及徐某与无锡市某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就坐落于马山街道某某路的104、105室房屋签订了拆迁协议,拆迁补偿款为364846元,其中商业公司应得59392元,徐某得305454元。拆迁协议签订后,徐某自行领取了全部拆迁补偿款项,经商业公司多次催讨,徐某一直未能返还商业公司应得的款项。

   法院经审理认为,商业公司于2004年被无锡市滨湖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规定,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被注销登记前,该企业法人仍应视为存续,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坐落于无锡市滨湖区马山街道某某路104、105室房屋的所有权人为商业公司。三方所签协议对房屋拆迁补偿款的归属作了最终、最明确的约定,即约定商业公司得补偿款59392元,徐某得补偿款305454元。
  根据法律规定,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本案中,徐某领取了全部拆迁补偿款364846元,未将属于商业公司的拆迁补偿款59392元交给商业公司。因此,商业公司要求徐江返还拆迁补偿款59392元元并偿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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