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福安市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地产开发公司签署的承诺函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一部分,应受法律保护,该公司虽最终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但已超过了承诺时间,应当按约定支付违约金,但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明显过高,应以超过造成损失的30%适当减少。为此福安市法院判令该房地产开发公司按银行计收逾期贷款利率的130%计付违约金。
房地产开发商交付商品房后,在长达三年的时间里,逾期未办理产权证,引起纠纷。近日,福安市法院判决该开发商应支付逾期办证的违约金。一场旷时三年之久的合同违约案最终尘埃落定。
据了解,2007年4月间,王先生等十余户客户先后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王先生等人向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购买其开发的商品房,商品房每平米1300余元,购房款由购买人支付一部分首付款,余款由银行按揭贷款支付。双方还约定,出卖人需在交付商品房后365天将办理权属登记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责任,买受人在规定期内不能取得产权证明的,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0.2%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此后,王先生等买受人按约定支付了全部购房款,而房地产开发公司却迟迟未能按约定为王先生等办理产权证。
案件审理期间,房地产开发公司辩解称,房地产开发公司仅履行协助办证义务,是买受人未能配合提交相关材料才导致办证迟延,况且买受人所要求的违约金明显已超过了法律规定的限额,不应得到法院支持。
福安市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地产开发公司签署的承诺函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一部分,应受法律保护,该公司虽最终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但已超过了承诺时间,应当按约定支付违约金,但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明显过高,应以超过造成损失的30%适当减少。为此福安市法院判令该房地产开发公司按银行计收逾期贷款利率的130%计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