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老太把出售名下一处房产的事交由儿子经办,儿子又把这宗交易委托给房产中介公司的小吴,小吴则以130万元的价格把这套房子卖给了他的亲戚徐某。银行划账的手续都由小吴代办,她只管按照吩咐在单据上签字。谢老太拿着银行卡回来后,她的儿子持卡去查账,这一查使他大吃一惊:卡里只有100万元,还有30万元没有入账。他们赶紧去公安机关报了案。
房款还差30万元,谢老太的儿子不肯把房子过户给买家徐某,导致徐某把谢老太告上法庭。法庭上,徐某拿出一张收条,上面清清楚楚写着“收到徐某房款130万元”,下面还有谢老太的亲笔签名。
接着,谢老太的儿子代理老母提起诉讼,将买家徐某告上法庭。为查明真相,法院把中介公司的小吴列为本案第三人传唤到庭。法官发问:“根据原告提供的银行进账单,当天她的银行卡里确实只有100万元进账,另外30万元是如何支付的?”小吴称:“是用现金支付的。”这个细节引起法官充分注意,紧跟着追问:“为什么不划账进卡,而要通过现金方式支付给原告30万元?”小吴答:“手头正好有30万元现金。”法官又问:“原告是高龄老太,她如何能将分量不轻的30万元现金拿回家?”小吴答:“拦了一部出租车送她回家。”法官又问:“30万元现金从何而来?”小吴答:“从朋友小顾那借的,在小顾家小区门口拿的现金。”法官把小顾传唤到庭,小顾却称:“小吴到我家里拿的现金。”从两人的陈述中法官看出了破绽。疑问还在扩大,参与这宗房产交易的另一名中介人员到庭后,竟对法官说:“此前听小吴说过谢老太允诺支付30万元中介费。”谢老太坚决予以否认:“卖房子的手续都由儿子操办,我不会作出这样的承诺。”
基于上述情况,法官决定采用自由心证原则,即依据法律规定,通过内心的良知、理性等对证据的取舍和证明力进行判断,来断证据和认定事实。法官认为,鉴于本案相关人员关于30万元现金的来源陈述矛盾,且将30万元的现金支付给一位八旬老太有违常理,同时所谓“谢老太答应过支付30万元中介费”的说法也缺乏证据,因此对原告收到过30万元现金不予认定。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徐某应向原告谢老太交付30万元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