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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债不还 法院判还

 [日期:2012-01-10]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63[字体: ] 
核心提示: 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形成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使用原告的信用卡,双方经结算,被告欠原告15000元,归还700元后尚余14300元未还的事实,有上述证据佐证,应予以确认。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于法不悖。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遂作出缺席判决。

 

 

       去年10月,何女士使用张某新办的某银行信用卡消费了人民币1.5万元,双方经结算,何女士于同年11月向张某出具欠条一张,载明:“因本人原因,现欠张某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整,于从下月开始本人每月还最低一千元整张某提供的账户,并请张某每月收到还款后向本人电话告知。现特立字据具有法律效应,如本人不按时还款,或拖欠还款,张某可凭此字据随时向法院起诉,每月利息由本人负责。 ”后何女士向张某归还欠款700元,尚余14300元未还,而引发官司。

  法院审理查明,本案在诉前调解过程中,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的主持下,双方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载明:“一、何女士同意于2011年7月20日起每个月 20日归还张某借款2700元 (含银行滞纳金 200元),直至全部还清。还款方式:一、由张某提供银行账号给何女士。二、何女士若有一起还款不到位,张某有权要求法院对其借款全额及利息进行强行执行。 ”

  上述调解协议签署后,何女士未履行,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审理中,何女士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形成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使用原告的信用卡,双方经结算,被告欠原告15000元,归还700元后尚余14300元未还的事实,有上述证据佐证,应予以确认。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于法不悖。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遂作出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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