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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虎收购案上演巅峰对决

 [日期:2012-01-10]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11[字体: ] 
核心提示: 雅虎,这个曾经的互联网贵族,如今沦为将被收购的命运,对此,董事会本应为雅虎寻求最优化的收购方案,但却反其道而行抛出"禁止性协议"。于是,弱势股东奋起反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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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拉华州威明顿衡平法院(DelawareChanceryCourtinWilmington)始建于1792年,发端于英国高等衡平法院,建立之初主要以衡平法原则审理案件,如今则演化为一般意义上的法院,主要管辖以公司为一方当事人的案件,如托管、信托、地产和其他公司纠纷案件。

  法治周末记者 黄希韦

  雅虎已然老去。电子巨头的黄昏,更难承受之重是后院同时起火。12月6日,雅虎股东M&CPartnersIII一纸诉状将杨致远及雅虎公司告到特拉华州威明顿衡平法院(DelawareChanceryCourt

  inWilmington),称其在寻求雅虎被收购的路上有明显失职之处。目前,该案已移交至联邦法官萨姆·格拉斯科克三世。

  一纸诉状将雅虎管理层与股东之间日趋紧张的矛盾摆上了台面,一场控制权大战拉开了序幕。


  收购与反收购

  日前,微软宣布将联手银湖财团竞购雅虎,而一直谋求回购雅虎股权的阿里巴巴也正和软银、黑石集团、贝恩资本就全盘收购雅虎进行深入谈判,欲以每股20美元价格收购雅虎。

  按照雅虎目前12.4亿股流通股本计算,雅虎的收购价格将在250亿美元左右,这令该交易有望成为近年来最大规模的收购案例。

  然而,正如国际上诸多先例,在收购之处,反收购就已暗伏。据国外媒体披露,今年10月,雅虎在私底下迫使几家意向收购者签署协议,内容是收购者只能购买小比例股权,且收购者之间不得就收购雅虎事宜互相交流。

  本来平铺直叙的收购故事由此开始有了反复和悬念。

  “这是一种反收购的方式。这一禁止性协议是一个"交易破坏者"雅虎迫使收购者们签署这项协议,相当于给潜在收购者设置了巨大障碍。微软不是想联手银湖财团收购雅虎么,可以预见,雅虎的这一禁止协议将使他们的联合收购计划泡汤。”对雅虎动向保持持续关注的路透社专栏评论人DonReisinger在邮件中告诉《法治周末》记者。

  美国《商业周刊》也发表评论认为,雅虎此举使得收购者只能分别、小额地购买雅虎股份,如此一来,收购者们将难以控股并进入或改组董事会。雅虎的目的在于为了避免雅虎的控制权落入他人手中。“事实上,公司收购表面上是一个公司花钱买另一个公司的股权,实质上是一场以收购者为一方、以目标公司为另一方,对目标公司控制权的激烈争夺之战。”一业内人士说。

  这不禁令人联想到雅虎去年对微软反收购的旧事。2010年,微软提出高价收购雅虎,雅虎的中小股东也强烈要求雅虎接受微软的报价,然而,以当时CEO杨致远为首的董事会却强烈抵触,以微软的报价低于雅虎的实际价值为由拒绝收购。

  业界认为,杨致远及雅虎董事会的任何反收购举措其实都意在寻求一个比较好的局面:既能将雅虎卖个好价钱,又能继续稳坐雅虎的“江山”。


  谁有权左右格局

  对于反收购策略,杨致远及雅虎董事会似乎已经志在必得。不料,股东们此时却站到了他们的对立面。

  “禁止性协议使得这场游戏有利于杨致远和其他董事会成员,为他们带来能够掌控场面的优势。但是,董事会本应为雅虎寻求最优化的收购方案,以雅虎出售价格最大化为出发点,从而保障股东的利益。”对于董事会的集权,雅虎股东M&CPartnersIII公司负责人极为不满。

  12月1日,M&CPartnersIII等雅虎股东甚至将杨致远及雅虎诉至特拉华州威明顿市衡平法院,称雅虎设立的禁止性协议是一种不合理的反收购策略,应被判定无效并不予执行。

  选择在“衡平法院”起诉令法律界人士颇感蹊跷。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院长莫世健告诉《法治周末》记者,美国法院系统只分联邦法院和地方法院两个部分,而没有衡平法院体系一说。就法律适用而言,也只有在合同纠纷领域才会适用衡平法的原则。至于为何还有衡平法院的称谓,莫世健认为:“ChanceryCourt很可能是一种沿袭该法院历史的俗称,因为美国的法律源自英国法律。但是,现在就连英国都没有衡平法院了,其在美国的法院体系中更是不可能存在的。”

  在诉状中,M&CPartnersIII代理律师直言“董事会没有尽职”。

  雅虎显然大吃一惊。在第一时间,雅虎发言人出面解释,称禁止各公司联合购买雅虎旨在保障收购者之间的充分竞争。

  资本市场对这种反收购策略的态度分成两派。

  一派认为董事会有权制定反收购策略。美国苏利文·克伦威尔律师事务所(SULLIVAN&CROMWELL)香港办事处律师DesombreMichaelG.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分析,在美国,没有单独的成文法对目标公司(将被收购的公司)反收购措施作出专门规定,主要依靠联邦与州的成文法条文(其中,联邦《威廉姆斯法》规定反收购须符合《威廉姆斯法》中有关信息披露制度的要求)和判例法对上市公司反收购进行规制。此外,各州出于地方利益的保护,大多设置了许多反收购条款,赋予目标公司管理层广泛的反收购权利,保护董事日常经营决策。

  他认为,美国《威廉姆斯法》的立法精神是试图在收购方与目标公司之间保持一种中立。

  不过,美国《市场观察》记者NadiaDamouni则直言“雅虎确实违背法律”。“反收购策略的实行目的是防止恶意收购(收购公司在未经目标公司董事会允许,不管对方是否同意的情况下,所进行的收购活动)者的搅局,而不应防止善意的收购者。在美国,判例法中长期以来占主导地位的是,目标公司董事会应该正确履行自己的义务,也就是忠实义务,这一义务决定了管理层必须为股东利益最大化服务。就反收购而言,如果目标公司董事会决定抵制一项收购,则在该收购是恶意收购的前提下,反收购行为合法有效,免除董事的个人责任。否则,如果董事会反收购是为了巩固董事个人在公司中的地位和对公司的控制权,则属于滥用权利,不符合董事的忠实义务,使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直接受损的,应该承担责任。”他向《法治周末》记者分析。

  《法治周末》记者就此联系雅虎,雅虎发言人DanaLengkeek在电子邮件中措辞谨慎:“目前我们不发表评论。”12月9日,雅虎中国相关负责人回应《法治周末》记者:“外界知道的事情似乎比我们还多。”

  特拉华州威明顿市衡平法院官方网站上的资料显示,该案已移交至联邦法官萨姆·格拉斯科克三世(SamGlascockIII)。


  别忽略股东

  一些IT业人士认为,在谷歌维持领先优势、微软不断扩大网路搜寻的背景下,雅虎如今只能称为一家媒体公司,只有7亿受众。它目前靠展示广告业务艰难生存,而受众也只是因为检查电子邮件而偶然看到一些内容并点击。雅虎,这个曾经的互联网贵族落寞了。

  M&CPartnersIII发言人不留情面地说,雅虎的情况已然每况愈下,应该被收购,但能否卖出一个好价钱都很悬;此时,为了保护股东的利益,雅虎更应放开收购者之间的竞争,使他们的竞争更充分。“雅虎目前已经很糟糕了:同微软谈崩、恶化的财务状况、CEO离职……很明显,在这一情势下,雅虎仅仅寻求替换公司的CEO是不能拯救雅虎的,必须立即重新引进新鲜血液,也就是重新建立一个董事会,这才是雅虎利益最大化的选择。”他说。

  在面对媒体的多个场合,他反复强调,雅虎董事会滥用反收购策略只会固步自封,最终将造成同内部人控制(是指现代企业中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前提下形成的,由于所有者与经营者利益的不一致,由此导致了经营者控制公司的现象。筹资权、投资权、人事权等都掌握在公司的经营者手中即内部人手中,股东很难对其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一样严重的后果。

  股东的强硬诉讼态度,让一直不希望出现“城头变幻大王旗”式收购的雅虎,看起来又多了一层悲情和壮烈。

  “这是一次命运攸关的官司。虽然雅虎一直担心失去对公司的控制权而不想整体出售公司,但如果这一次股东胜诉,那么雅虎将无法用禁止性协议阻碍收购者的联合,雅虎或将很快被联合起来的微软、银湖财团、数码天空科技、阿里巴巴等收购,并完成董事会的更换。”DonReisinger预测。

  这是一场令美国资本市场上众多上市公司都瞩目的股东VS董事会大戏。

  业内已经看到,相对于可以振臂一呼的董事会而言,属于弱势群体的股东开始强势登场。在美国市场上,上市公司间的重组、分立、收购、兼并,时刻都在进行,股市收购与反收购的斗争一直很激烈。“但这一次雅虎被股东起诉让上市公司们心有余悸,他们在思考自己目前正在采取或未来将要采取的反收购策略是否可能受到股东们的反击。”NadiaDamouni说。

  “这对我们的资本市场而言也是一堂生动的课。我国资本市场还比较年轻,但近年来上市公司收购案例也越来越多,背后必然也有反收购争权战。我国的上市公司可以将美国公司的和平反收购策略拿来为我所用,但更要汲取教训,遵守公司法关于董事注意义务的规定。”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告诉《法治周末》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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