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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假三星液晶显示器是否构成欺诈

 [日期:2012-01-11]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48[字体: ] 
核心提示: 胶南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丁先生在胶南国美商场购买电视机,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国美商场将不是三星公司生产的液晶显示屏作为三星公司的本家屏出售,构成了欺诈,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符合惩罚性赔偿的的构成要件,判令青岛国美退还丁先生购电视机款13000元,并赔偿丁先生13000元,共计26000元。

 

 

      国美销售承诺:用原厂屏 假一赔十

  2008年2月1日,胶南市民丁先生在青岛国美胶南商城购买了三星电视机一台,价格为13000元。当时丁先生担心质量有问题,商场的销售人员承诺,电视屏幕屏是三星屏,并在发票上写明“用于本家屏,假一罚十、高清分辨率1920x1080,假一罚十”,这样的承诺让丁先生非常安心。
  维修发现 “三星”变“友达”
  但是问题出现了,2010年6月,丁先生在看电视过程中,发现电视经常出现黑纹、黑屏现象,便通知了三星售后,三星售后客服中心的人员上门维修,发现电视显示屏已坏,电视屏是台清友达生产的.并不是三星生产的,若要换屏需要5200元费用。
  
 
  开机标示面板供应商为AUO(友达光电)
  
 
  三星客服的维修意见也证明电视的屏幕为友达制造
  协调未果 起诉国美索10倍赔偿
  此后,丁先生曾多次找到胶南国美商场,国美商场承认发票是其开具的,但否认发票上的手写内容。称发票上手写内容是由三星公司驻商场的销售人员承诺的,和国美没有关系,拒绝了丁先生的赔偿请求。
  丁先生认为,当时双方虽然没有签订正式的买卖合同,但国美出具的发票是合同关系存在的证明。而且,商场的售货员明确在发票上记载“用于本家屏,假一罚十”的承诺,是对产品质量和违约责任的明确约定,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
  几经协调未果,丁先生与青岛国美对簿公堂,索赔十倍赔偿款。
  一审法院认定:国美构成欺诈
  胶南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丁先生在胶南国美商场购买电视机,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国美商场将不是三星公司生产的液晶显示屏作为三星公司的本家屏出售,构成了欺诈,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符合惩罚性赔偿的的构成要件,判令青岛国美退还丁先生购电视机款13000元,并赔偿丁先生13000元,共计26000元。
  丁先生收到判决后,认为一审法院判决的赔偿数额过低,遂上诉至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目前案件正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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