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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S店收钱没有车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日期:2012-01-11]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62[字体: ] 
核心提示: 现4S店以合同未生效为由不履行合同,没有法律依据。且因销售商原因致使合同履行期限已过,王先生要求解除合同,本院予以支持。该销售商应向王先生承担违约责任,双倍返还定金。故瑶海法院一审判决该汽车销售公司双倍返还定金10万元。

 

 

        2010年11月8日,在合肥做生意的王先生为给自己购买一辆时尚名车,经过千挑万选在合肥国际汽车城的一家4S店里看上了一辆价值50多万的沃尔沃跑车作为自己的“专驾”。双方在签订的购车合同中约定,该汽车销售公司在收到5万元预付款后,双方签订的合同生效;交货时间为2011年3月30日之前,买方需在收到卖方的提车通知后3日内将其余货款付至卖方指定的开户银行,逾期则卖方有权解除合同,买方需付清全部车款才能提车。 挑好自己中意的车子,匆匆签完合同之后,王先生便于当天将5万元支付给了这家4S店。可没想到的是,在等了近半年的时间后,王先生依旧没收到提车通知,更没有开回这台跑车。在与4S店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其一纸诉状告上了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并双倍返还定金1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整车销售合同》自双方签字确认时成立,该合同系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即被告收到原告预付款时合同生效。该预付款在合同中可以冲抵价款。并且根据该合同的有关约定,该预付款系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之用,具有定金性质。王先生支付了5万元给销售商,即支付了预付款,合同生效。其应依据合同约定,通知王先生支付其余货款,并在2011年3月30日前交付车辆。

         现4S店以合同未生效为由不履行合同,没有法律依据。且因销售商原因致使合同履行期限已过,王先生要求解除合同,本院予以支持。该销售商应向王先生承担违约责任,双倍返还定金。故瑶海法院一审判决该汽车销售公司双倍返还定金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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