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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错电话号码 失信广告公司被判退赔

 [日期:2012-01-12]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50[字体: ] 
核心提示:发布广告的目的,首先就是广而告之,增加知名度并最终扩大销路。但广告公司刊登错误的信息,并不能实现其广而告之的目的,无法达到质量要求。在广告合同约定的周期内,广告公司也没有按约履行足够的广告数量,无法实现广告的数量标准。这种广告无法实现小汪的最低要求,也就变成了毫无意义。

 

 

       小汪在无锡经营一家酒业门市部。为增加酒业门市部影响力、扩大销路,2010年1月,小汪与无锡一家广告公司签订了一份广告合同,约定广告公司为小汪在某杂志上刊登四期广告,广告发布周期为3个月,小汪为此支付了25000元的广告费。双方还特别签订合同,说明如果有一方违约,需要支付协议金额的30%作为违约金。不久,第一期广告发布了,但小汪发现广告信息中的手机号码是错误的。小汪找到了广告公司,广告公司承认是自己工作疏忽了,并且说可以补发一期广告弥补损失。但是,一年过去了,连上补发的那期,广告公司一共只为小汪发布了两期广告。小汪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广告公司签订的协议,广告公司归还自己的合同款和违约金。

  北塘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汪按约支付了广告费用,广告公司应按约及时履行合同。但广告公司不仅发布了一期错误的广告信息,且从双方签约至小汪催告其发布广告的13个月内,仅发布了两期广告信息,明显与合同约定不符。因此判决广告公司退还广告费25000元并支付违约金7500元。

  法官点评:

  发布广告的目的,首先就是广而告之,增加知名度并最终扩大销路。但广告公司刊登错误的信息,并不能实现其广而告之的目的,无法达到质量要求。在广告合同约定的周期内,广告公司也没有按约履行足够的广告数量,无法实现广告的数量标准。这种广告无法实现小汪的最低要求,也就变成了毫无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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