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首都律师网!
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律师!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811007098  
 
微信扫描
网站首页 >> 赠与合同 >> 文章内容

夫妻一方意思表示瑕疵是否撤销夫妻共同赠与

 [日期:2012-01-13]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94[字体: ] 
核心提示: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杰与张会香同意张微微为房屋共有人并记载于房地产权利证书上,是基于张微微是张杰与张会香婚生子女的一致认知,并在此基础上所作的赠与。对于共同共有财产的处分,需各共有人一致意见才能作出,故张杰要求撤销赠与的效力应及于整个赠与行为。据此,法院判决:撤销原审判决;撤销张杰、张会香对张微微房屋房地产权利的赠与。

 

 

      案情

  张杰与张会香于1988年11月登记结婚,次年4月张会香生育张微微。1998年2月,张杰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了上海市宝山区一处房屋。2002年4月,张杰、张会香及张微微登记为该房屋的共有人。2010年4月,在张杰与张会香的离婚诉讼中,经亲子鉴定,排除了张杰为张微微的生物学父亲。同年5月,一审法院判决准予张杰与张会香离婚(系争房屋未做处理),该判决已生效。张杰随后以重大误解为由,于同年7月起诉要求撤销赠与张微微的系争房屋1/3份额。张微微及张会香辩称:即使原告存在重大误解,因原告起诉时距赠与行为发生已有八年,故其撤销权已消灭;即使张杰能够行使撤销权,也仅能撤销系争房屋1/6份额的赠与。

  裁判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杰对张微微就系争房屋权利的赠与系基于张微微为其亲生女儿的认识,现张微微已确定非其亲生女儿,故可以认定,张杰对其赠与行为内容存在重大误解,其对被告的赠与依法可予撤销。相关部门就亲子鉴定的鉴定意见书出具时间为2010年4月,此时距张杰起诉尚不足一年,故张杰撤销权并未消灭。法院判决:撤销原告张杰对被告张微微房屋房地产权利的赠与。

  宣判后,张杰不服,认为撤销应及于整个赠与行为,一审判决实际上只撤销了系争房屋1/6份额的赠与,遂提起上诉。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杰与张会香同意张微微为房屋共有人并记载于房地产权利证书上,是基于张微微是张杰与张会香婚生子女的一致认知,并在此基础上所作的赠与。对于共同共有财产的处分,需各共有人一致意见才能作出,故张杰要求撤销赠与的效力应及于整个赠与行为。据此,法院判决:撤销原审判决;撤销张杰、张会香对张微微房屋房地产权利的赠与。

 




相关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