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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间人是否承担责任

 [日期:2012-01-13]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95[字体: ] 
核心提示: 由于没拿到钱,孙某撕破了脸皮,将周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其给付38万元货款。法院经审理后,判令周先生给付孙某货款38万元。   

 

 

  周先生和老付都是古玩行的,平时素有交往。老付家有一个古玩店,平时生意不错,周先生偶尔回来看看。但是后来发生的事,让这对老朋友成了冤家。

  对于之后发生的事,周先生是这样叙述的:“2010年3月的一天,老付找到了我,说他看上了同行孙某所有的一对象牙,想让我帮他赊购。当时孙某要价38万元,我将这个价格告诉了老付,他对这个价格表示同意,而且承诺在两三天内将钱给付孙某。之后,我从孙某处将这对象牙取走,然后来到老付家的店铺,将象牙交给了老付和他的儿子。”

  但天有不测风云,3天之后的3月18日,老付和儿子带着包括象牙在内的物品到蓟县出卖时,中了诈骗分子的圈套,象牙被骗走了。而且后来诈骗分子将象牙销赃,已无法追回。

  由于没拿到钱,孙某撕破了脸皮,将周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其给付38万元货款。法院经审理后,判令周先生给付孙某货款38万元。

  周先生无法接受该结果,向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但结果仍然让他很失望,中级法院驳回了他的上诉请求。判决生效之后,周先生认为,自己无论如何不应该承受这份损失,因为自己只是中间人,丢失象牙的是老付。

  “我曾尝试和老付、孙某协商解决问题,但最终没有结果。”2010年5月的一天,周先生和老付协商此事时闹了起来,而且报了警。见协商无法解决,周先生将老付和他的儿子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老付父子返还象牙一对或给付其38万元。

  然而,老付在庭审中表示,不同意返还原物,也不同意给付38万元货款。老付说,实际上周先生是想通过他们卖掉象牙。象牙被犯罪分子骗走,如想返还应要求法院追赃。另外,涉案象牙没有经过鉴定,周先生要求给付38万元没有法律依据。老付的儿子表示,他没有参与象牙交易,象牙被骗走与他无关,所以他不应该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经由原告之手交付二被告赊卖的象牙一对,已经两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由原告给付货主孙某货款38万元。该象牙丢失系由被告付某出卖象牙被骗所致,应由被告付某赔偿原告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老付的儿子虽在事后否认参与了该宗象牙交易,但根据法院查明的证据形成的证据链,能够证明老付的儿子从接收象牙到运送象牙至蓟县被骗,都在协助老付且参与了整个过程。考虑其并非受雇佣的地位,故其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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