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法院认为,该优惠确认书应认定为郭先生与房产公司就房价达成的变更协议,双方均应遵守,遂依法判决房产公司应支付郭先生1万多元及利息。
2008年,郭先生与东莞某房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子成交价为42万多元。同年9月,因相邻小区的房子售价较为便宜,该小区业主拉横幅抗议。郭先生与房产公司再次协商,房产公司同意再次给予优惠,该房总价降为38万多元,应返还郭先生差价3万多元,其中1万多元以房产公司代缴纳四年物业管理费的形式抵扣。但房产公司承诺现金支付的这2万多元,郭先生只在优惠确认书签字时领取到了一半,余额1万多元未付。今年6月,多次追讨无果的郭先生将房产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认为,该优惠确认书应认定为郭先生与房产公司就房价达成的变更协议,双方均应遵守,遂依法判决房产公司应支付郭先生1万多元及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