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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不能 自担其责

 [日期:2012-01-25]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39[字体: ] 
核心提示: 案件审理中,密云法院依法向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司法鉴定中心就线路的放电距离作了咨询,结论为:10千伏线路的相电压的放电距离为0.004米。而李某家220伏的低压电线距离电线远远大于0.004米。
   
    2003年,北京电力公司在李某家东侧街道架设了380/220V的低压线路,并在李某家房屋东侧有一电线杆,该线杆被路边的树木包围。2011618上午830分,李某报警并通知电力公司称他被电击伤。电力公司下属供电所的工作人员到达现场,并用车将李某送往密云县医院进行就医治疗,密云县医院根据李某自诉情况初步诊断为电击伤,但检查后并未发现电击伤口。
    李某后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3050元。
    电力公司辩称李某的伤并不是电击所致,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审理中,密云法院依法向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司法鉴定中心就线路的放电距离作了咨询,结论为:10千伏线路的相电压的放电距离为0.004。而李某家220伏的低压电线距离电线远远大于0.004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主张其所受伤害是由电力公司所属电路电击所致要求其赔偿之主张,应当提供相应证据,因其证据不足,故此法院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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