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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测试结论能否作为定案的证据

 [日期:2012-01-25]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37[字体: ] 
核心提示: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金某所提9万元借条和还款承诺是被上诉人程某亲笔所书,借款事实客观存在。二审法院认为,心理学测试报告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的7种证据之一,仅是审判的辅助手段,不应作为定案证据使用。被上诉人据以抗辩借款事实不存在的证据不足,二审不予支持。
 
金某、程某经朋友介绍相识。金某代表某乡政府与程某签订一份开发住宅楼工程合同,开发期间,程某向金某出具9万元借条一份并作出书面承诺,此后,程某未能给付上述款项,金某经索要未果,诉至法院。

  一审中,程某申请对原、被告所主张的事实进行心理测试,原告金某不同意进行测试。某心理测试中心对被告进行了单方心理测试,测试结果为,未检测到程某记忆中存在向金某借款9万元的相关信息。一审法院认为,单方心理测试结果,能够证明被告的辩解主张,结合原告对借款来源陈述不清的事实以及原告不同意就其主张的内容进行心理测试的事实,对原告所主张的被告向其借款9万元的事实不予确认。

一审宣判后,金某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金某所提9万元借条和还款承诺是被上诉人程某亲笔所书,借款事实客观存在。二审法院认为,心理学测试报告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的7种证据之一,仅是审判的辅助手段,不应作为定案证据使用。被上诉人据以抗辩借款事实不存在的证据不足,二审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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