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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违约之诉

 [日期:2012-02-06]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46[字体: ] 
核心提示:据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1)通民初字第13829号民事判决书显示,2010年12月17日,蒙牛向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德隆奶牛合作社支付违约金。合作社负责人魏浦对蒙牛提供的《生鲜乳购销合同补充协议》中第22、23页的书写笔迹与送检样本《生鲜乳购销合同》及《补充协议》中其他笔迹是否同为魏浦本人书写申请文书鉴定。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委托内蒙古大学法学院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
 “今年8月18日,我向北京通州区法院提交起诉书,状告蒙牛伪造合同,敲诈勒索140万元未遂,给奶牛合作社造成财产损失,要求蒙牛赔偿经济损失11400元。此案经过三次开庭,法院11月18日判决蒙牛赔偿奶牛合作社鉴定费11400元。”11月21日,廊坊市广阳区德隆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负责人魏浦在电话中告诉记者。
  据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1)通民初字第13829号民事判决书显示,2010年12月17日,蒙牛向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德隆奶牛合作社支付违约金。合作社负责人魏浦对蒙牛提供的《生鲜乳购销合同补充协议》中第22、23页的书写笔迹与送检样本《生鲜乳购销合同》及《补充协议》中其他笔迹是否同为魏浦本人书写申请文书鉴定。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委托内蒙古大学法学院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
  判决书进一步指出,2011年5月10日,内蒙古大学法学院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检材上的笔迹及签名与样本上的笔迹及签名不是一个人所签,即检材上的笔迹不是魏浦本人书写。”魏浦为此次鉴定支付鉴定费11400元。2011年7月4日,蒙牛向仲裁庭提交《撤回仲裁请求申请书》,请求撤回对原告的仲裁请求。7月7日,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准许蒙牛撤回对魏浦的仲裁请求。
  通州区人民法院分别于9月20日、10月17日和11月4日开庭审理此案,不过蒙牛方面经法院的合法传唤均未出庭应诉。
  通州区人民法院认为,蒙牛的行为损害了德隆奶牛合作社的合法权益,导致原告支付了鉴定费,其应当对原告支付的鉴定费予以赔偿,故对原告要求蒙牛支付鉴定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魏浦告诉记者,2010年12月5日,因不满蒙牛公司拒不公开牛奶收购计价体系,即在收购牛奶一个多月后,才通知奶牛养殖场上个月的奶价,并连续数月蒙牛奶价低于其他公司。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在提前10天书面通知蒙牛解除供奶合同后,德隆奶牛合作社停止向蒙牛北京公司供奶。
  “但是,蒙牛并未罢休,2011年1月14日,蒙牛法务部以德隆合作社违约为理由,向呼和浩特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合作社支付违约金140万元。”魏浦说,“在仲裁委第一次开庭时,我们就指出,蒙牛提交的《生鲜乳购销合同》是无效的,《补充协议》是伪造的,要求对《协议》的笔迹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结果表明《补充协议》上的笔迹并不是我的。”
  魏浦表示,随后蒙牛称与德隆合作社自行庭下和解,请求撤回对合作社的仲裁请求,但事实上并未和解。
  “跟蒙牛打官司,并不是为了那1万多元,主要是为了让更多的人知悉乳企和奶农的矛盾,希望乳企能够善待奶农。”魏浦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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