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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不到期 出租人承担违约责任

 [日期:2012-02-07]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61[字体: ] 
核心提示:月星公司参展期限为2009年12月1日至2010年11月30日,该参展期尚未届满,集美家居下发撤馆通知并要求该公司撤馆,违反了合同约定。集美家居虽表示月星公司销售家具存有质量问题,但合同约定产品有质量问题时,集美家居定慧桥店有权令商户将不合格产品撤出展馆,并不必然导致合同的终止。
    月星公司诉称,200911月,公司与集美家居定慧桥店签订合同,约定公司承租集美家居一展位进行家具产品的销售,参展期为200912120101130,年租金39万余元。合同签订后,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但集美家居以公司未能实现至少3店经营的要求为由,向公司下发撤馆通知,后公司迫于无奈而撤馆。集美家居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使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故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场租损失、装修损失、支付违约金、返还质量保证金、保底费、定额费、广告费等共计63万元。
    法院认为,当事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集美家居与月星公司签订的参展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双方应按约定行使各自的权利,履行各自的义务。月星公司参展期限为200912120101130,该参展期尚未届满,集美家居下发撤馆通知并要求该公司撤馆,违反了合同约定。集美家居虽表示月星公司销售家具存有质量问题,但合同约定产品有质量问题时,集美家居定慧桥店有权令商户将不合格产品撤出展馆,并不必然导致合同的终止。据此,法院判决集美家居违反了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判决集美家居向月星公司支付装修损失、违约金、广告费、定额费等共计2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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