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2010年11月18日,该商贸公司要求吴某交付房屋准备装修,却发现吴某已将该房屋出租并交付给他人开设了超市,导致双方的房屋租赁合同履行不能。为此,该商贸公司将吴某告上法庭,要求吴某赔偿其经济损失132218元和退还定金10000元,并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契约。吴某却称是在得知该商贸公司不租房屋后,才将房屋租给他人的,商贸公司违约在先,双方为此争论不休。
2010年6月13日,利川某商贸公司与吴某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协议,约定由吴某将其正在修建的六合路XX号房屋门面三间出租给其经营超市,租期十年,第一年租金为60000元,以后租金每年递增8%。第一年的租金在交付房屋后十日内付清。协议签订后,吴某收取了该商贸公司定金10000元。此后,该商贸公司为了开办超市制作了货架、签订了电话安装合同、订购了相应的设备及货物。
2010年11月18日,该商贸公司要求吴某交付房屋准备装修,却发现吴某已将该房屋出租并交付给他人开设了超市,导致双方的房屋租赁合同履行不能。为此,该商贸公司将吴某告上法庭,要求吴某赔偿其经济损失132218元和退还定金10000元,并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契约。吴某却称是在得知该商贸公司不租房屋后,才将房屋租给他人的,商贸公司违约在先,双方为此争论不休。
经法院依法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协议,由吴某退还该商贸公司定金10000元,赔偿其经济损失20000元,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