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母亲亡故后,被告未与原告另行签订房屋租赁协议,但实际居住使用了原告的房屋,被告就应当按原协议承担交纳实际使用期间房租的义务。因签订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已不存在,原告可以请求终止合同
1999年12月10日,原告广丰房改办和被告的母亲签订了租房《协议书》。双方约定:甲方将小康城第六小区E栋从北向南第二单元南头六七两层(含储藏间)租给乙方居住,每年租金1800元,两年共3600元,一次性交清,租房日期自1999年12月10日至2001年12月10日。到期后如需继续租赁,另行协商。因被告母亲系红军家属,经政府批准,被告母亲前2年的房租由相关部门予以减免。此后,被告母亲未交纳房租。2008年11月8日,被告母亲亡故。该房由被告居住至2010年12月止,房屋钥匙由被告保管至今。为此,原告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从出租房内搬出,并一次性付清拖欠房租。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母亲亡故后,被告未与原告另行签订房屋租赁协议,但实际居住使用了原告的房屋,被告就应当按原协议承担交纳实际使用期间房租的义务。因签订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已不存在,原告可以请求终止合同。故原告提供给被告母亲居住的房屋有权收回。据此,法院判决被告范某搬离原告广丰县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所有的小康城第六小区E栋的房屋,并且支付房租3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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