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首都律师网!
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律师!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811007098  
 
微信扫描
网站首页 >> 行纪合同 >> 文章内容

行纪合同纠纷案

 [日期:2011-11-28]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407[字体: ] 
核心提示:本案涉及的是一起行纪合同纠纷。目前行纪合同作为一种新类型合同纠纷,在我市已屡见不鲜,比如现在新兴的汽车租赁业务。行纪合同与委托合同、居间合同有所不同,它是指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行纪合同中,行纪人只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因而其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不能对委托人直接发生效力。

  6月21日,记者从莱城区人民法院了解到一起行纪合同民事案。市民左某与叶某某签订一份合同,约定叶某某为左某进行汽车租赁业务,左某支付给其报酬,左某提取管理费,后叶某某以自己的名义与承租人石某某签订了汽车租赁合同,不料,承租人石某某接到车后便出了交通事故,致使一场行纪合同纠纷在此拉开了序幕……
    2008年3月10日,原告左某与被告叶某某签订“车辆托管合同书”一份。合同约定:“委托方左某 托管方莱芜市莱城区某汽车租赁服务部”,合同自2008年3月10日起,左某自愿将鲁S01***小轿车委托给叶某某对外租赁,叶某某收取部分租赁费作为管理费;车辆的维修、保养、养路费、保险、审车等一切费用由左某负担;车辆在租赁期间出现故障、盗抢及一切事故,由叶某某处理,所需费用及一切损失由租车人承担;车辆在租赁期间,出现违章、违法行为等,租车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合同签订后,左某即将车交付给叶某某向外出租。
    2009年5月20日,叶某某与承租人石某某签订汽车租赁合同一份,双方约定租赁期限自2009年5月20日13时开始;双方约定本车押金1500元,日租金200元;在“租车须知”中,叶某某写有“我们已向保险公司投保以出租人为保险人的车损险、盗抢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租赁车辆属正常磨损由出租方承担,如属人为损坏,由承租人承担。合同还约定:如承租人发生交通意外应立即保护现场,并拨打公司服务电话、交通事故电话和保险公司电话,不能私了或逃逸,否则一切法律后果和经济损失由承租人即石某某承担;如租车期间发生意外,出租人只履行协助处理义务,一切额外费用由承租人承担;所租车辆发生事故,必须在出租方指定的修理厂进行维修;如所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叶某某将收取保险公司赔付金额的30%,作为车辆加速折旧费;所租车辆如被损坏,承租人应承担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至保险公司赔偿之日的租期内租金的100%和租期外租金的30%。合同签订后,石某某支付给叶某某押金1500元,叶某某将鲁S01***车租给石某某。
    2009年5月20日下午4时许,石某某委托他人开车,当时其坐在车上,不料发生交通事故。出事故后,石某某未向交警部门及保险公司报案,其于当晚通知叶某某,叶某某亦未报案,并在次日通知左某,左某亦未报案。事故发生后,该车被拖至某修理厂,后三方协商拖至汽车修配公司去修理。2009年7月5日,左某书面通知叶某某到修理厂办理结账、提车手续及在2009年7月10日前将车交还给左某,但叶某某未办理。
    于是,叶某某书面通知左某,要求左某立即前往修理厂去处理。该车已修理完毕,修理费却无人支付,致使该车一直在修理厂无法提出。叶某某将车租给石某某,并未通知左某,租赁费用由叶某某负责收取。截至石某某出事故前,叶某某尚欠左某租赁费。
    法院认为,在该案中,叶某某为行纪人,左某为委托人。因此叶某某与石某某所签的合同,只能由叶某某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能对左某直接发生效力。左某与叶某某所签的合同并未约定期限,因此左某可随时要求解除合同。叶某某欠左某租赁费一直未支付,且左某的车一直停在修车厂未被正常租赁使用,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因此左某要求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且左某已通知叶某某,应视为双方的合同于2009年7月10日解除。叶某某欠左某的租赁费,应予支付。而叶某某与石某某所签的合同对左某无法律效力。
    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原告左某与被告叶某某签订的车辆托管合同书;叶某某、石某某将鲁S01***小轿车返还给左某;叶某某支付给左某租赁费。
亓蕾法官依案讲法:
    本案涉及的是一起行纪合同纠纷。目前行纪合同作为一种新类型合同纠纷,在我市已屡见不鲜,比如现在新兴的汽车租赁业务。行纪合同与委托合同、居间合同有所不同,它是指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行纪合同中,行纪人只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因而其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不能对委托人直接发生效力。
    本案中原告左某与被告叶某某所签合同约定:叶某某为左某进行汽车租赁业务,左某支付给其报酬(叶某某提取管理费),后被告叶某某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了汽车租赁合同,因此原告左某与被告叶某某之间的合同实际为行纪合同。本案中叶某某为行纪人,左某为委托人。因此叶某某与第三人所签的合同,只能由叶某某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能对左某直接发生效力。左某与叶某某所签的合同并未约定期限,左某可随时要求解除合同。叶某某与第三人所签的合同对原告无法律效力,因此左某按该合同要求的租期外租金及车辆加速折旧费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相关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