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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状告律师败诉

 [日期:2012-02-10]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67[字体: ] 
核心提示: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原告所述被告律师阻止其向法院提供证据一节,因缺乏有效证据,法院不予采信。此外,原告亦无证据证明被告律师在该次庭审中存在其他不当行为。据此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先生因财产权属纠纷聘请潘律师代理诉讼,双方签订合同,约定律师服务费6000元。潘律师作为叶先生的代理人参加了法院的预备庭审理、庭审审理,并向该院递交代理词。审理期间,叶先生在对证人证言发表质证意见后,提出不排除日后再向法庭提供新的证据,要求法庭给予15天举证期。法院遂另行安排开庭,叶先生也在庭审中补充了证据。法院一审判决叶先生给付案外人27万元。叶先生不服,另聘其他律师代理上诉和再审,但仍未能挽回败局。
去年8月,叶先生以一审代理律师存在严重过错直接导致该案误判为由,将潘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告上法庭,要求判令被告律师事务所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叶先生在诉状中称,法院审理财产权属纠纷过程中,被告律师在对方提到资金去向问题时,却不允许己方提交资金去向的证据。此后又称去了外地,反击的时机全部丧失。叶先生另请的律师提出,被告律师在对方提出新情况后仍坚持错误的应诉方案,配合对方证人做伪证,恶意串通对方当事人突然袭击。正是由于被告律师的严重过错直接导致了该案的误判,造成叶先生的经济损失。
被告事务所辩称,本所指派的律师代理的是一审的财产权属纠纷,证据都是由原告提供的,律师遵守了律师职业道德规定,每次开庭都到场,没有任何过错。叶先生的败诉是案件本身的必然。原告在后来的二审和再审中聘请其他律师,都没有改变一审的结果。原告方所述的本所指派的律师与对方串通等都是虚构的,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
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原告所述被告律师阻止其向法院提供证据一节,因缺乏有效证据,法院不予采信。此外,原告亦无证据证明被告律师在该次庭审中存在其他不当行为。据此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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