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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保公司服务没有取得维保费该向谁要

 [日期:2012-02-12]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49[字体: ] 
核心提示:台菱公司和现任典雅物业的官司属维护保养合同纠纷。典雅公司代表称,台菱公司属于前任物业聘请的维保单位,他们接到撤出的通知,没有进行交接,未征得同意,而是自己在小区进行检查工作,就认为是维保,根据政府住宅电梯维护保养守则,张平签字不符合规定,他没有资质,不是说维修工签字就是代表进行了保养。况且,他们之间并没有书面合同。
 电梯公司打官司索4万多元的维保费
  
  台菱公司在两份诉状中都称,20092月,台菱公司和清江花苑原先的物业公司签订产品维修保养合同,合同约定,台菱公司为小区里的22台电梯提供维修保养,9个月的维修保养费用为105778元,即每月11753元。20091231日,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原先的物业就从小区里面撤走了。2010年一二月份,小区处于无物管状态,台菱公司与业委会口头商议,仍按原协议约定价款继续维保,于是台菱公司按约履行了两个月的维修保养义务。
20103月,清江花苑小区由南京典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进驻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台菱公司和该物业仍口头约定按原价款执行,于是台菱公司又提供了两个月的服务,张平作为物业的职员负责对台菱公司工作的督查。台菱公司在完成20104月维修保养后物业公司即通知解除双方原先的约定,三四月份的维修保养费用23506元物业公司至今未给付,台菱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维修保养费用。
  
  业委会:告错对象
  
  台菱公司和清江花苑业委会的官司属无因管理纠纷,对于该公司的说法,清江花苑业委会代表何先生也有话要说。“2010年一二月清江花苑小区处于无物管状态。为了维护社会稳定,2010年一二月小区由街道办事处申请,由社区居委会负责管理小区。在此期间,临时物业管理的主体是清江花苑居委会,一切经济运行由居委会负责并实施操作,业委会一概没有介入经济事务,业委会只是配合居委会完成政府托管的应做的工作,台菱公司将业委会列为被告不能成立!
  
  典雅物业:和电梯公司之间没书面合同未征得同意
  
  台菱公司和现任典雅物业的官司属维护保养合同纠纷。典雅公司代表称,台菱公司属于前任物业聘请的维保单位,他们接到撤出的通知,没有进行交接,未征得同意,而是自己在小区进行检查工作,就认为是维保,根据政府住宅电梯维护保养守则,张平签字不符合规定,他没有资质,不是说维修工签字就是代表进行了保养。况且,他们之间并没有书面合同。
  
  由于当天清江花苑业委会和典雅物业均不同意调解,法官当庭调解没有成功。庭审法官表示,这两个案子将择日开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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