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最终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温小芳同意支付给原告石城县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佣金2000元,原告同意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2011年4月26日,被告温小芳将其所有的一套房屋委托原告石城县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出售,并签下房屋委托出售登记表,约定原告协助被告达成房产销售事宜,被告一次性支付房产成交价1%的服务佣金给原告;被告不得与原告所介绍的客户私下联系,若被告私下成交造成被告利益受损或发生其他纠纷,原告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索取2倍服务佣金的赔偿。后来,案外人邓东方向原告表达了购房意愿。
2011年7月9日,原告员工遂带客户邓东方到被告房屋所在地看房,同时,邓东方与原告签订了客户看房确定书及客户购房委托书。2011年7月25日,被告与邓东方私自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屋转让价格为35.6万元,并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原告知晓后遂向被告索取服务佣金遭到拒绝,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按约支付2倍佣金计币7000元。
该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温小芳违反双方约定,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责任。鉴于约定的赔偿佣金数额过大,法官结合房屋交易价格,从有利于化解双方矛盾、保护诚信交易秩序出发,主持双方调解。经多次耐心细致地调解,辨法析理,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劝导双方互谅互让,最终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温小芳同意支付给原告石城县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佣金2000元,原告同意放弃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