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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二卖要赔偿

 [日期:2012-02-14]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31[字体: ] 
核心提示:房屋差价如何计算是一个难题,据通州法院主审法官张竟一介绍,在司法实践中,一般通过专业机构的评估,评估出诉争房屋在签订合同后某一个时间点的价值,并用该价值减去合同约定价值,得出的差额就是房屋差价损失,评估的时间点即为评估基准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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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916,经链家公司介绍,杨某代理其丈夫张某与原告诸某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双方又与第三人北京链家房地产公司签订了《补充协议》、《过户、按揭代理合同》,合同约定诸某以98万元的价格购买张某的房屋。
2009114,在诸某正在办理房屋贷款之际,杨某偷偷又将该房屋以全款103万元的售价卖给了刘某。
构成违约判赔15
通州法院审理认为,2009年下半年至2010上半年北京房价飞涨,在此背景下,因张某的违约行为,致使诸某不能按照合同约定价格购买房屋,丧失了一次交易机会,其再次购买房屋需要支付比合同约定价格更高的购房款,故可以将该部分差额作为基础来确定张某应支付的赔偿款。
最终,该案经过通州法院一审、北京市二中院二审后,判决被告张某返还原告诸某定金2万元、赔偿房屋差价损失15万元、中介费损失13400元。
差价如何计算
 
房屋差价如何计算是一个难题,据通州法院主审法官张竟一介绍,在司法实践中,一般通过专业机构的评估,评估出诉争房屋在签订合同后某一个时间点的价值,并用该价值减去合同约定价值,得出的差额就是房屋差价损失,评估的时间点即为评估基准日。基准日的选择直接影响了差价损失的计算,一般有几个时间点可作为选择:评估之日、购房者实际再次购买房屋之日、购房者明确知道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之日、购房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一房二卖之日。
综合本案,诸某在201017日案件审理过程中,得知一房二卖的事实,最终法院以201017日作为评估基准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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