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首都律师网!
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律师!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811007098  
 
微信扫描
网站首页 >> 房产合同 >> 文章内容

 交房质量要核实

 [日期:2012-02-14]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44[字体: ] 
核心提示:如果开发商书面通知购房者去办理交付手续,购房者应根据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的要求对住宅设备、设施及房屋各主要方面逐项进行检查、核对、验收。
  案例:孙某与某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该开发商交付的日期为2011630日,在交付房屋时应同时提交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竣工备案表和有测绘资格的机构实测面积数据。201172日,该开发商给孙某交付房屋通知书。725日,有关部门对该座楼房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次日该楼的销售面积测绘完毕。孙某以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提供建筑工程质量合格证书和住房实测面积而不能入住为理由,要求开发商给付违约金。

  解析:该开发商虽然于72日给孙某房屋交付通知书,但由于该楼的竣工验收及提供实测面积数据的时间,超过了合同规定的时间,违反了合同规定,应给予孙某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消费者可以在开发商交房时要求出具房屋竣工验收的证明文件,并要求其说明具体的竣工时间,未通过验收的开发商向购房者发出收楼通知,多是为逃避延期交楼的责任。如果开发商书面通知购房者去办理交付手续,购房者应根据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的要求对住宅设备、设施及房屋各主要方面逐项进行检查、核对、验收。




相关评论
供应求购展会资讯生意经